新品種種苗的保護
種苗法實際上聊勝於無,取得各國的註冊商標保護比較實在。 這個議題很有趣,我試著把農家苦心培育的種苗被盜取的問題之癥結點總結一下: 1,以專利權保護:『除微生物以外之植物與動物,及除「非生物」及微生物學方法以外之動物、植物的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因為培育特殊種苗的主要育種技術(就是雜交後選擇性培育或選擇性雜交後培育),因為人類已經用此方法育種幾千年了,顯然不具備專利所要求的新穎性與進步性,此微生物學方法以外之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及其所產生的新品種植物與動物,並不能申請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協定第27條第3項(b)款,也已經明文被排除其專利權的申請資格,所以結論是農家不可能拿著種苗到可能的盜竊國(當然包括本國)的專利局去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保護,除非該國在專利法中明文規定對新品種種苗特予保護(參見以下第3項)。 2,以營業秘密保護:農家所培育的特殊種苗,在他人未取得前當然
這麼簡單與明顯的騙術,怎麼會有人信呢?
最近又碰到永動機/無限能源的科技騙子,這次他們展示的是「自循環重力系統發電廠投資建廠計劃」,要你投資購買他們的不用電力/不需燃料就能發電的「自循環重力發電系統」,然後你就能販賣其所發的電給台電獲利。 他們宣稱「自循環重力發電系統」具有以下的產品特色: ◆永久無需任何電力/任何燃料可持續工作 20 年以上 ◆建置自循環重力系統發電廠,躉售電能給台電國家電網台電20年躉售契約。 ◆市場需求無限巨大,有電力需求的地方就有市場,尤其是國家電網無法到達的地方,需求特別急迫。 ◆產品體積小、耐用,24小時保固保養維修。 ◆國家電網躉售電價,自循環儲能系統發電廠2年回本為基礎,公司會有超過70%巨大獲利 。 先不要說這違反能量守恆定律的發電機(無中生有的產出能源)不可能存在了,醒醒吧!如果真的有這種不用電/不需燃料就能發電的好東西,他們自己發電賣給台電就好了,幹嘛給你發大財?這麼簡單與明顯的騙術,怎麼會有人信呢? 繼續閱讀:《最近一直遇到科技騙子,覺得好煩。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
美國最高法院推翻1973年羅訴韋德(Roe v. Wade)案憲法保障墮胎權的裁判
婦女的身體自主權,確實跟聯邦政府沒關係,美國聯邦憲法是明示聯邦與州的管轄事項的,最重要的是明文規定「凡未明列為聯邦管轄的都屬於州的管轄範圍」,所以,在這種關於墮胎合法與否的案件上,本來聯邦最高法院就不得越權宣判州的法律違憲(原案已經州的三級法院宣判了,才到聯邦最高法院來打州法律違憲的)。 依此,這次美國最高法院的逆轉裁判認為州限制或禁止婦女墮胎的法律並不違憲(與半世紀前 Roe v. Wade 的判決不同),墮胎(婦女身體自主權)不再是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也就是說,婦女墮胎權不再受聯邦憲法保障,而由各州自行立法決定。 另外,後來的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案,讓過嚴的州層級立法限制被判決是違憲的(根據的是婦女的身心健康權),並沒有被推翻喔。 === Ching-Chih Lu:「在這個問題上保守派法官的意見其實並不是禁止墮胎,2012 年 Antonin Scalia 在接受 CNN 訪問的時候 (在 Youtube 上搜尋 Scalia, CNN, Abortion 可以找到這段影片) 就談過這個問題。他認為憲
用BT上傳或下載,都是在散布版權重製物,除非獲得授權,那就是違法的。
1,透過雲端儲存空間(網路資料夾)分享的方法,就是將要分享的檔案上傳雲端,然後將其儲存地址發佈於網路論壇或佈告欄,或以訊息告知他人,他人就能透過該地址自行至雲端儲存空間去下載檔案。如果該檔案是有著作權(版權)的影片、音樂或軟體,而下載的人並未獲得合法使用授權時,應該合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而侵害該著作權或製版權;又如果該影片、音樂或軟體檔案是外國的著作權重製物,則下載該外國著作權(版權)檔案的行為,應該合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而侵害該外國著作權或製版權。 但只要下載者並未公開播放或營利使用,因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明文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就是自己在家裡偷偷欣賞下載的檔案,若並沒有再加以散佈給他人觀賞,依法就並不算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 2,而透過BT軟體分享影音或軟體檔案的運作原理是,上傳者將想要分享的檔案,製作一個BT種子(指向該檔案的指標)並放到網
友善父母原則
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小孩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愛他的父母雙親是很重要的,小孩並不是懲罰對方的武器,更不該要小孩選邊站去敵視另一方,所以不管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多惡劣,千萬不要在小孩面前詆毀辱罵另一方,更不可以剝奪另一方與小孩相處的機會。這個原則是來自英美法的法院裁判先例,以前這叫善意父母原則,現在有人翻譯成友善父母原則。 還有,在親權行使改定等家事案件中,台灣法院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一般依循幼子從母與繼續原則判給女方,所以法官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的,多半是女方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例如本案女方就是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且惡人先告狀。仗著台灣是自己主場,找記者賣哭,現在憲法法庭也一樣買單,一嘆。 (另,法界的人對於憲法法庭最近橫空出世一個暫時處分剝奪一個經過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但完全沒有給個理由,很有意見。而且連第三審都不審理實體問題只處理純粹法律問題了,現在憲法法庭要對已經有確定判決的案件發佈暫時處分,變成第四審,難道不應該更慎重點嗎?) 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03078-9df1b-1
如何做好專利佈局?
如何做好專利佈局? – 展示科技公司之產品規劃與技術的研發步驟 – 科技公司怎麼做專利佈局 – 介紹專利維權的過程 – 專利師可參與,能提供的專業服務(商機!) – 常碰到的實務問題 http://www.slideshare.net/VincentChen1231/20160411-62210526 如何做好專利佈局_20160411 如何做好專利佈局? - 專利師應把握的商機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專題演講 陳宜誠律師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於2016.05.04 SLIDESHARE.NET #專利 #專利佈局
技術的保護:開源與智財
協助研發人員了解,如何 保護電腦軟硬體技術 善用開源軟硬體與社群 避免抄襲與仿冒的風險 降低專利侵權的風險 認識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取得專利的保護 http://www.slideshare.net/VincentChen1231/20140816-62210479 技術的保護-開源與智財_20140816 開源與智財 陳宜誠律師 Vincent Chen, Attorney-at-Law 於 享實做樂 2014.8.14 SLIDESHARE.NET #專利 #著作權 #商標 #技術的保護 #開源
Brexit and its immediate consequences
What is “Brexit”? “Brexit” is a media nickname for a referendum vote that took place in the UK on the 24th June 2016. It decided that the UK should leave the EU. It took place because the Conservative party leader, Prime Minister David Cameron, was worried that more populist politicians on the right of his party might take away the votes from his party. He therefore promised a referendum to settle the question if he won last year's General Election. He won the election and s
何謂善意父母原則?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的違反,其實就是「濫用其監護權」(禁止或妨礙他方行使親權)與明顯未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行事(灌輸其仇恨他方的思想)。因此,當父母間協議不成,須由法院決定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並非父母單方可以片面決定或評斷誰才有資格;男性不必然享有監護權,而女性也不因母親的身分即取得未來繼續照顧子女的可能。 一如往常,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的裁判,仍然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而102年底新增訂的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此所謂善意父母原則,即在預防因夫妻間的分離,讓孩子無法得到雙親完整的愛的惡意行為。 這是因為孩子若與父母雙方都有最大的相處機會,就可以有更多元的學習管道,且其與雙方都能維持連繫時,也能在許多方面獲得更多的支持與資源連結,才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說我認為應該是來自英美法裡,所謂最大接觸原則與親子疏離行為的懲罰。) 教子女恨媽 監護權改歸女方 簡姓男子和妻離婚後,教導年幼子女恨媽媽,還拒絕
台商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
前幾天聽聞台商在電動車上的一些研發成果,我覺得台商還是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以及海內外的專利/商標佈局,還有要注意在產品研發時與上市前就做好研究,先做好專利/商標的檢索,對於即將量產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地或消費地之專利,請專利律師做出無侵害分析報告,或進行迴避設計,以確認不要侵害他人的智財權,才能避免因為侵害他人智財權,而導致其產品被扣押而血本無歸,需要賠償買主的相關損失,還要支付鉅額國內外訴訟開支,更要滿足專利權人索賠要求等,因而導致的種種巨大時程與金錢上之損失。 我更認為平時台商不但要注意參與制定國內外標準與其最新狀況,至少也要製作出能符合國內外標準的產品,以節省研發時程、製造成本,與增加共通性與銷售可能性。是不是? 而被納入國際標準裡的專利,如果為實施該標準之所必要(也就是說,廠商無從進行迴避設計,而沒有迴避該專利技術的可能),稱為「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台商在研讀該等標準規範設計產品時,就應及早與該等專利權人開始進行授權協商談判,得到授權後才能開始對外接單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