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反對電子、郵寄及事前投票!
台灣的拆封、點票、領票、投票、唱票、亮票、監票、複核、拆箱等開票作業,全部公開透明,是歷經多年實際選舉攻防驗證的成果,可以簡單有效的防止作票,保證選舉過程與結果的公平與公正,為世人所稱讚,連韓國的地方選舉也要開始仿效。 幾個簡單的道理說一下: 加封條的紙箱票櫃-符合秘密投票的要求,且開票後會當場拆解,展示並無夾層。與點票及領票紀錄勾稽清點無誤的選票,會再加封條封存送選委會保存,並供驗票之用。 紙本選票-每一張選票都是每一個選民當天確實到場領票及投票的紙本紀錄,配合點票紀錄、領票紀錄、開票紀錄,可以相互當場或事後勾稽覆核,並非易於竄改又不能覆核的電子紀錄,不可能有幽靈選票或被灌票,所以選舉的公平與公正可以確保。 距離投票所30公尺內不准攝影與逗留-以前的地痞流氓都在投票所外守候,現在則是在投票所外錄影,確定收錢的人有去投票,還會要求選民亮票給他們看,如果是透明票櫃,則投票結果就等於亮票了,買票之風會更猖獗。後來才改成投票後不准逗留,攝影者也不能接近投票所30公尺內。 無郵寄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以前的買票方法,樁腳會帶著媽祖或關公神像去,要選民在神
拋棄親權的契約,因為權利能力不能拋棄,且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這種拋棄親權的契約,因為權利能力不能拋棄,且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註1),在台灣也是無效的。 收養的部分也要經過法院認許後才能有效,且只能收養「他人」子女,生父則是認領子女,所以這個契約無效是確定的。 生母是可以確定的(胎兒從己身而出),但生父是誰現在應該還要驗DNA。 生母帶離胎兒藏匿,應該有略誘罪嫌。也因為如此,依據「友善父母」(即「善意父母」)原則(*註2),台灣法院也應該會判決生父負主要扶養責任,但生母有隨時探視的權利。而且,既然生母沒有被法院剝奪親權,則生父當然可以請求其分擔胎兒的養育費用。 契約既然無效,生母及其丈夫所收受的1萬美元就屬於不當得利,生父可以請求兩人連帶加計利息返還。 至於本案中的嬰兒長大成人之後到法院撤銷或終止生母的親權(隨時探視的權利),在台灣應該不需要這樣做,因為成年人就可以決定自己是否願意給任何人(包括父母)探視,並不需要也不能由法院來決定的。所以台灣法院在這種雙方行使親權約定的裁定上,都會寫明”在XXX成年前“,以明行使的時限。 *註1:要看該州/該國案發當時的人工生殖法(特別法)與民法,對於生母/生父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