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麼會有人會相信一個自然人說他能夠不經政府而提供COVID-19疫苗呢?又怎麼會說政府阻擋私人進行疫苗採購呢?這不是笨,而是壞!
再說一次: 因為這些新研發的COVID-19疫苗,都沒有可能在施打前就取得藥證(約10年),所以需要各國政府核發EUA(緊急使用許可),豁免藥廠,使其不受任何民刑行政追責,由各國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設置基金,賠償因為COVID-19疫苗產生不良反應的接受疫苗注射者。 政府之間轉贈疫苗,也是一樣,都需要受贈的國家政府,對於該疫苗的生產藥廠出具EUA,那個提供疫苗的藥廠才會提供疫苗,或由出贈的國家轉交。 各國政府核發EUA,也不是藥廠說OK就核發的,因為這些疫苗畢竟是要注射進健康的各國人民的體內,所以必要的人體實驗數據與他國實際注射的結果數據,各國政府都要經過專家會議嚴格審查,通過後才會發出EUA核可的,年齡層也有嚴格的限制。 何況,現行法規明定不能進口中國血液製劑,那個藥效可疑未經合格人體實驗的科興疫苗,是根本不可能得到EUA的,吵也沒用(很可惜,應該修法然後核發EUA,讓那些愛打科興疫苗的,都去打至少四針)。 在這種情況下,怎麼會有人會相信一個自然人說他能夠不經政府而提供COVID-19疫苗呢?又怎麼會說政府阻擋私人進行疫苗採購呢?這不是笨,而是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