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宣告的前提是被告確實的悔悟而無再犯之虞
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除須具備該條第一、二款之前提要件外,尚須法院「審酌個案結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法院會認為所判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通常是因為被告認罪且有「悛悔實據」可證而無再犯之虞,譬如認罪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而得到原諒。 所謂「悛悔」指的是反省、悔悟;「實據」則是指實際的依據、根據。所以「悛悔實據」可以簡單理解成「悔改的證據」。 至於法院科刑的輕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明文,「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注意,「犯罪後之態度」,是科刑輕重標準中,唯一犯罪後被告可以補救,而且能夠產生減輕刑罰效果的規定。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也是被告應該盡量提供證據,來求取法院加以考量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