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種種苗的保護
種苗法實際上聊勝於無,取得各國的註冊商標保護比較實在。 這個議題很有趣,我試著把農家苦心培育的種苗被盜取的問題之癥結點總結一下: 1,以專利權保護:『除微生物以外之植物與動物,及除「非生物」及微生物學方法以外之動物、植物的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因為培育特殊種苗的主要育種技術(就是雜交後選擇性培育或選擇性雜交後培育),因為人類已經用此方法育種幾千年了,顯然不具備專利所要求的新穎性與進步性,此微生物學方法以外之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及其所產生的新品種植物與動物,並不能申請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協定第27條第3項(b)款,也已經明文被排除其專利權的申請資格,所以結論是農家不可能拿著種苗到可能的盜竊國(當然包括本國)的專利局去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保護,除非該國在專利法中明文規定對新品種種苗特予保護(參見以下第3項)。
2,以營業秘密保護:農家所培育的特殊種苗,在他人未取得前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