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父母原則
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小孩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愛他的父母雙親是很重要的,小孩並不是懲罰對方的武器,更不該要小孩選邊站去敵視另一方,所以不管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多惡劣,千萬不要在小孩面前詆毀辱罵另一方,更不可以剝奪另一方與小孩相處的機會。這個原則是來自英美法的法院裁判先例,以前這叫善意父母原則,現在有人翻譯成友善父母原則。 還有,在親權行使改定等家事案件中,台灣法院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一般依循幼子從母與繼續原則判給女方,所以法官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的,多半是女方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例如本案女方就是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且惡人先告狀。仗著台灣是自己主場,找記者賣哭,現在憲法法庭也一樣買單,一嘆。
(另,法界的人對於憲法法庭最近橫空出世一個暫時處分剝奪一個經過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但完全沒有給個理由,很有意見。而且連第三審都不審理實體問題只處理純粹法律問題了,現在憲法法庭要對已經有確定判決的案件發佈暫時處分,變成第四審,難道不應該更慎重點嗎?)
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03078-9df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