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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

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小孩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愛他的父母雙親是很重要的,小孩並不是懲罰對方的武器,更不該要小孩選邊站去敵視另一方,所以不管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多惡劣,千萬不要在小孩面前詆毀辱罵另一方,更不可以剝奪另一方與小孩相處的機會。這個原則是來自英美法的法院裁判先例,以前這叫善意父母原則,現在有人翻譯成友善父母原則。

還有,在親權行使改定等家事案件中,台灣法院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一般依循幼子從母與繼續原則判給女方,所以法官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的,多半是女方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例如本案女方就是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且惡人先告狀。仗著台灣是自己主場,找記者賣哭,現在憲法法庭也一樣買單,一嘆。 (另,法界的人對於憲法法庭最近橫空出世一個暫時處分剝奪一個經過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但完全沒有給個理由,很有意見。而且連第三審都不審理實體問題只處理純粹法律問題了,現在憲法法庭要對已經有確定判決的案件發佈暫時處分,變成第四審,難道不應該更慎重點嗎?) 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03078-9df1b-1.html》新聞稿: 「(一)裁定結論 E童之監護權由E父單獨行使。 (二)理由摘要 1、依據本件監理人訪視報告:雙方雖對E童關愛至深,但對於如何行使親權無共識且對立,E童返台後,E母不積極讓E父與E童聯繫,甚至阻絕E父之聯繫,明顯有疏失,且對E童之未來無明確規劃,又因兩造之親權爭奪及對立情形,已導致子女已有忠誠議題、影響子女心理健全,E母更有經核發緊急保護令、交付子女裁定、召開記者會之不友善行徑。 2、E母偽稱護照遺失而補辦護照帶回E童之不適法行為,顯非善意之父母,並侵害E父及E童之親權。 3、本院核發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暫時處分裁定後,E母已達二年未依照法院裁定交付E童,E父必須就交付子女部分聲請強制執行,E母並未考量E童之最佳利益,對非同住之E父不友善。 4、E父及E母居住地分別為義大利及台灣,其中一方擔任親權人,勢必都顯著減少另一方與E童相處之時間,承審法官更著重由何者擔任親權人,會使E童能更具自由性,得以自由發展,不致因忠誠議題,與另一方疏離,且可充分獲得父母的關愛。考量E母不法將E童帶回臺灣之行為,致E童與父親事實上分隔,且在照顧E童及E父之聯絡、相處上,均非友善、妥適,E童回臺後,一度連法院都無法知悉E童去向,E母迄今未遵守法院之暫時處分裁定將子女交付E父,導致E父無法順利了解E童之生活情形,已影響子女成長及安全,自有改定親權行使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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