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唯仁涉嫌洩漏台積電營業機密案之我見
前已說過,即使羅唯仁真的有洩密,台積電也提告了,但是根據新聞報導,台積電有三個明顯的瑕疵,需要在訴訟裡解決: 1、據報載,羅唯仁竟然能夠持續與多次要求台積電先進製程研發人員,向已無監管與知悉秘密權限的羅唯仁報告,羅唯仁離職時更可以帶走八十箱的機密資料,等於台積電把最高等級的機密都攤在走廊桌上,任人取用,毫無管制,你說台積電對於其營業秘密有履行「合理保密措施」的義務嗎?自己對於機密毫不設防,提告洩密會成功嗎?讓人以為,台積電號稱嚴格無比的營業秘密管制等內控制度,其實形同虛設。 2、明明羅唯仁是美國人,他也回去Intel任職研發主管,美國的商業間諜法刑責更重,法院判賠金額更比台灣法院重至少十倍以上,如果台積電有足夠的洩密證據,為什麼不直接在美國提告?台積電很被動的,高檢署都介入偵查(這是國家安全法)了,才在台灣智慧法院提告羅唯仁違反營業秘密法(這是刑事)與競業禁止約定(這是民事),讓人感覺台積電的內控失靈,而且手上並沒有太堅實的羅唯仁之洩密證據。 3、不論營業秘密法或國家安全法,對於接受他人營業秘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法人或自然人,都訂有刑責的,加上
台積電真正的護身法寶,是佔其研發成果九成,並未公開發表的「營業秘密」
台積電真正的護身法寶,是佔其研發成果九成,並未公開發表的「營業秘密」,所以才會有人想方設法以各種非法與商業間諜手段來偷。 而佔其研發成果一成的專利,既然都申請專利了,那當然在申請後18個月後就對全世界公開了其專利內容,沒辦法阻止他人據以學習其技術。 簡要來說,佔台積電研發成果一成的專利技術,就是: (1)該專利技術位於晶圓製造技術路線圖上必經之路,且 (2)該專利技術特徵在最終產品(晶片)上找得到,所以 (3)如果競爭對手研究該專利說明書後,竟然敢抄襲,則台積電在法院裡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不但容易舉證,還必定勝訴。 所以,那些半導體製程中提升良率的技術或方法,當然應該以營業秘密來保護,不應該申請專利,而且因為該等調校技術的創新性不足,即使申請了應該也申請不到專利,只是白目的自己公開營業秘密而已。 那些架構性的半導體設計,以及其製造方法,才有申請專利的價值與可能。不過,企業要把這樣的技術申請專利要考量的是,這個架構性的設計是不是在最終產品上,競爭對手稍加研究後就能夠看出來,並能輕易以現有方法製造出來。如果答案是的話,當然要趕快申請專利,不然的話,
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行政判決(性別工作平等法 )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多數判決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公司不能強制跨性別者(女性認同之生理男性)僅能使用無障礙(不分性別)廁所,理由如下: 法律上保障: 法律已明確保障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包括選擇與性別認同相符的廁所,避免因性別認同遭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跨性別者使用女廁「並不妨害他人使用廁所,也無須徵求他人同意」,企業若因此拒絕或限縮,屬於間接性別認同歧視,違法。 公司不能以女員工感受作為唯一理由: 若公司因部分生理女性員工感到不適而要求跨性別者僅能使用無障礙廁所,等同於拒絕其性別認同,產生“烙印效應”──即以中立方案掩護歧視,法律上不被允許。 職場尊重、促進多元包容屬企業必須負擔之責,不能因管理困難或設備不足迴避協調責任。 生理女性同事的不適感來源: 多為陌生、不了解或對多元性別的恐懼及刻板印象,社會尚處於磨合期。 法律重視弱勢權益,禁止因特定少數人不適感影響已受歧視群體的基本權利(如使用廁所)。 結論: 公司必須主動促進職場尊重與理解,不能僅以部分員工感受為理由迴避法定協調義務或強制跨性別者使用無障礙廁所。此舉將


AI 晶片架構與異質運算平台 全面技術分析報告
《 AI 晶片架構與異質運算平台 全面技術分析報告 》 NVIDIA Vera Rubin/Feynman vs AMD MI455X/Helios vs Google TPU v7 vs Cerebras WSE-3 暨 頻寬瓶頸、物理AI突破與NVIDIA-Groq技術授權影響評估 【第六次修正版】 (四大平台全面比較:NVIDIA五大競爭優勢、AMD網路互連解決方案、Google TPU產品路線圖、Cerebras推論優勢)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報告編號:RISETEK-2026-AI-001(第六次修正版) 撰寫人:陳宜誠 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摘要】 本報告針對2026年AI加速器市場之四大主要平台——NVIDIA GPU、AMD Instinct、Google TPU與Cerebras WSE——進行全面技術與經濟分析,並特別聚焦於「頻寬瓶頸」與「物理AI」此二AI運算之關鍵議題。本第六次修正版整合CES 2026最新發表資訊、物理AI突破(Alpamayo VLA模型)、TPU v7正式量產數據,並恢復原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