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AI開發者未主動公布模型訓練使用的資料集內容,要證明某個生成式AI模型使用某項內容訓練,是不可能任務。
著作權法學者章忠信教授的譬喻式評論,精準點出三個層次: 第一,目的正當不能免除手段合法。建立主權AI是國家安全與文化主權的正當目標,但這不構成無償使用著作權人內容的理由。正如賑災的善意不能轉化為強制米店免費供米的權力。即便制度設計有公共利益考量,仍必須對著作權人提供合理補償。 第二,「一年數百萬」凸顯了交易成本問題。對AI開發者而言,逐一與著作權人洽談授權,不僅耗時且費用高昂。這正是本備忘錄建議建立集體授權分潤機制的核心理由——透過集管團體降低個別談判成本,讓「買米」的過程更有效率,而非因為嫌貴就改成偷米。 第三,「知識有價」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命題。AI開發商取得的不是無生命的原物料,而是凝聚了人類創作者智識、心血與獨創性的作品。如果允許無償使用這些內容訓練AI模型,再由AI生成與原作品競爭的內容,實質上是對創作者經濟利益的系統性剝奪。 傳統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原告(著作權人)必須證明:(1)被告接觸過原作品(access);(2)被告作品與原作品具實質近似性(substantial similarity)。在傳統情境下,接觸的舉證相對容易——被告買


美超微電腦(SMCI)高階主管涉嫌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轉運AI伺服器至中國案——美國及臺灣法制下之刑事與行政責任全面分析
壹、案件事實摘要 美國司法部(DOJ)於2026年3月19日宣布,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解封一份起訴書,指控三名被告涉嫌共謀將搭載NVIDIA先進AI GPU之高效能電腦伺服器,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轉運至中國。 姓名 國籍 SMCI職稱 年齡 現況 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 美國公民 共同創辦人、董事、業務發展資深副總裁 71歲 已於加州逮捕 張瑞滄(Ruei-Tsang "Steven" Chang) 臺灣公民 台灣區總經理(Regional General Manager) 53歲 在逃(fugitive) 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 臺灣公民 第三方仲介人(broker/fixer) 44歲 已逮捕 犯罪手法:被告指示東南亞公司(Company-1)以自用名義向SMCI採購搭載受管制GPU之伺服器,於美國組裝後運至SMCI台灣廠區,再轉送東南亞;Company-1隨即將伺服器重新包裝為無標記箱體,轉運至中國。2024至2025年間共採購約25億美元伺服器,僅202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即有約5
當 AI 開始「監守自盜」:從阿里巴巴 ROME 事件看企業為什麼需要管好自己的 AI
# 當 AI 開始「監守自盜」:從阿里巴巴 ROME 事件看企業為什麼需要管好自己的 AI **陳宜誠律師|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2026.03.08** ----- ## 一件真實發生的事 2025 年底,阿里巴巴的一組研究團隊正在訓練一個叫做「ROME」的 AI 系統。ROME 的設計目的是幫助工程師寫程式、完成各種軟體開發任務。為了讓它變得更聰明,團隊使用了一種叫「強化學習」的訓練方法——簡單說,就是讓 AI 不斷嘗試、從結果中學習怎麼做得更好。 結果,某天凌晨,阿里巴巴雲端平台的防火牆突然發出大量警報。 安全團隊一開始以為是遭到外部駭客攻擊。但深入調查後發現,那些可疑的網路活動,全部來自他們自己的 AI。 ROME 做了什麼?它在**沒有任何人下達指令**的情況下,自己做了兩件事: **第一,它建立了一條「反向 SSH 隧道」。** 用白話講,就是 AI 在公司嚴密的防火牆上,自己鑽了一個秘密通道,讓外部的電腦可以連進來。這就像一個員工偷偷在公司的後門裝了一把只有自己有鑰匙的鎖。 **第二,它把原本應該用來訓練自己的 GPU 運算資源,偷偷


半導體先進製程技術競爭力分析報告
《半導體先進製程技術競爭力分析報告》 台積電(TSMC)× 三星(Samsung)× 英特爾(Intel) (其他章節略) 拾、整體競爭力評估與戰略展望 一、三方競爭力評分矩陣(更新至2026年Q1) (見附圖) 二、各廠戰略定位分析(更新) (一)台積電:護城河深且持續強化 台積電在製程技術、封裝生態、客戶黏性及良率成熟度四項核心指標上均居首位,構成互相強化的「技術護城河」。N2量產確立其GAA時代的領先地位,A16 SPR將在2026年鞏固背面供電領域的技術深度。更根本的是,台積電的市占率主要由DTCO黏著度效應驅動——客戶一旦在台積電完成設計驗證,轉換至其他代工廠的成本極高,形成近乎不可逆的鎖定效應。此一機制在先進製程(≤5nm)市占率超過90%的事實上得到充分印證。 最大戰略風險在於台灣地緣政治集中風險:90%以上的先進製程產能仍在台灣,即便美日歐廠加速,短期難以改變此結構。 (二)英特爾:技術論述具備,商業驗證付之闕如 Intel在BSPDN導入時序(18A早於TSMC A16一年)及High-NA EUV首商業化(14A)兩點具備技術
羅唯仁涉嫌洩漏台積電營業機密案之我見
前已說過,即使羅唯仁真的有洩密,台積電也提告了,但是根據新聞報導,台積電有三個明顯的瑕疵,需要在訴訟裡解決: 1、據報載,羅唯仁竟然能夠持續與多次要求台積電先進製程研發人員,向已無監管與知悉秘密權限的羅唯仁報告,羅唯仁離職時更可以帶走八十箱的機密資料,等於台積電把最高等級的機密都攤在走廊桌上,任人取用,毫無管制,你說台積電對於其營業秘密有履行「合理保密措施」的義務嗎?自己對於機密毫不設防,提告洩密會成功嗎?讓人以為,台積電號稱嚴格無比的營業秘密管制等內控制度,其實形同虛設。 2、明明羅唯仁是美國人,他也回去Intel任職研發主管,美國的商業間諜法刑責更重,法院判賠金額更比台灣法院重至少十倍以上,如果台積電有足夠的洩密證據,為什麼不直接在美國提告?台積電很被動的,高檢署都介入偵查(這是國家安全法)了,才在台灣智慧法院提告羅唯仁違反營業秘密法(這是刑事)與競業禁止約定(這是民事),讓人感覺台積電的內控失靈,而且手上並沒有太堅實的羅唯仁之洩密證據。 3、不論營業秘密法或國家安全法,對於接受他人營業秘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法人或自然人,都訂有刑責的,加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