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保密義務,以及律師之間互相尊重的義務。
我還以為律師費都是要預付的耶!客戶不付錢,律師就不接受委任,當然也不用辦事,這不是公知常識嗎? 自己自願給人凹了,就不要出來叫,很難看耶!這是我的建議。 —- 柯比:「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ㄟ你這種小咖也來蹭這一題就免了吧,剛好拿你來讓大家知道我以前在王辦查資料多快好了,你會後悔來蹭的。你在律師查詢系統的網站上顯示是民國50年生,101年才考上律師,我考上律師的年紀*2都小於51,我是不知道你在這邊叫什麼。而且你在律所官方網站上自稱有「二十多年的高科技產品之軟硬體研發主管,並擔任過法律顧問、專利顧問、總經理、技術長、研發副總、業務副總與行銷協理等職務」,那為何你10年來在司法院能找到的案件才48件,我很懷疑你是否果真有你說的經驗?至於你宣稱的商業經驗嗎,ㄟㄟ,你自己在其他網站上說自己創業兩次破產兩次,你的經驗到底是啥啦我要笑死了。 https://www.accupass.com/event/1408071510121717527019 」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不聽勸就算了。不過,律師之間應互相尊重是明定於律師倫理規範的。你跟客戶(王鴻薇)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而且,即使金流尚未完成,錢還沒有交付 ,甚至金額也未確定,犯罪仍已成立了。 請參《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再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刑事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屬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而期約則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屆期交付之階段;又『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其犯罪即已成立,並不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金額、數量或內容須完全確定為必要。」 還有,小草說檢察官沒寫清楚收錢時間跟地點就不成立貪污?林智群律師也說過,這是錯誤觀念。 實務上給賄款時,通常是拿
好的專利說明書是把所有發明的技術方案與特徵都說明清楚,同業看了也能照做,但是效果就是比不上發明人。
好的專利說明書是把所有發明的技術方案與特徵都說明清楚,同業看了也能照做,但是效果就是比不上發明人。為什麼?因為發明人真正的技術竅門(例如使用同樣機台、材料、光罩等,但台積電就是能夠得到高良率產出的關鍵),是絕對不會拿去申請專利而公開的,那叫做營業秘密。 因為你要防著那些根本不怕被告專利侵權就是要抄襲的同業,對,我就是在說位於口國的晶圓代工同業們,他們連營業秘密都想方設法在偷了,你自己傻到公開的專利技術說明書,會不抄嗎? ---(今日有空,多寫一些) 專利雖然是個國家創造出來的制度,要原本以營業秘密(獨門秘方)保護的技術方案,因為申請專利而向全世界公開,且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它是個具備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的技術方案,就能得到獨佔該國市場一段期間(例如發明專利的申請後20年)的製造/銷售/進口使用該技術方案的產品的權利(所謂專利),但是可沒有人會要你傻傻的全部都說出來,都不要用營業秘密來保護你的技術。 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當然裡面寫的技術特徵不要太特定,比較廣泛,專利的保護範圍會比較大,抓到他人侵權的機率也當然增加了,但是牽涉的先前技術也會比較多,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而且,即使王鴻薇不知情/未授意,王凱維如此的犯行,仍然會成罪喔!最後,王鴻薇如果知情或授意,那就是共同正犯了,他們就中大獎了! --- 壹. 張凱維身為王鴻薇立委公費助理為公務員的法理基礎: * 依法令從事公務:立委公費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由國家編列預算支薪 * 執行公共事務:協助立委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協助立委執行職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職權 貳. 張凱維可能涉及的藉勢藉端索賄罪的深入分析: 一、法條依據與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一)主體:公務員 ✓ 張凱維為立委公費助理,具公務員身分(已確認) (二)客觀行為:藉勢或藉端 藉勢: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影響力 藉端:假借某種理由或事端 根據簡報內容顯示: * 承諾召開公聽會、記者會 * 溝通立法委員 *「將納入第12屆立法委員之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而且,即使金流尚未完成,錢還沒有交付 ,甚至金額也未確定,犯罪仍已成立了。 請參《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不可思議,中國有用特殊切斷器來切割海底電纜的專利!
結論放前面:中國的拖曳式海底電纜切斷器,都是為了快速方便且確實的破壞海底電纜而設計,並沒有商業價值。 不可思議,中國有用特殊切斷器來切割海底電纜的專利! https://www.reddit.com/r/ChineseLaserCutters/comments/1h8na8...
建議賴清德政府以立法形式將共產主義與納粹法西斯主義並列,在公共場所禁止共產主義標誌與宣傳文字等
建議賴清德政府可以先效法曾被共產黨統治的波蘭、烏克蘭、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等波羅的海三國,分別採取各種方式清除共產主義的不良影響,並以立法形式將共產主義與納粹法西斯主義並列,在公共場所禁止共產主義標誌與宣傳文字等。歐洲議會也通過相應決議案。...
賴清德總統應該拒絕公布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
【賴清德總統應該勇敢的填補這個重大明顯的憲法漏洞,拒絕公布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 引文出處: https://voicettank.org/20240529-3/ 我幾天前在《一位律師的筆記本》處(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R...
緩刑宣告的前提是被告確實的悔悟而無再犯之虞
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除須具備該條第一、二款之前提要件外,尚須法院「審酌個案結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法院會認為所判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通常是因為被告認罪且有「悛悔實據」可證而無再犯之虞,譬如認罪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而得到原諒。...
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是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的標的。
公教人員退休金中「退撫給與」的部分,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