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 晶片架構與異質運算平台 全面技術分析報告
《 AI 晶片架構與異質運算平台 全面技術分析報告 》 NVIDIA Vera Rubin/Feynman vs AMD MI455X/Helios vs Google TPU v7 vs Cerebras WSE-3 暨 頻寬瓶頸、物理AI突破與NVIDIA-Groq技術授權影響評估 【第六次修正版】 (四大平台全面比較:NVIDIA五大競爭優勢、AMD網路互連解決方案、Google TPU產品路線圖、Cerebras推論優勢)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報告編號:RISETEK-2026-AI-001(第六次修正版) 撰寫人:陳宜誠 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摘要】 本報告針對2026年AI加速器市場之四大主要平台——NVIDIA GPU、AMD Instinct、Google TPU與Cerebras WSE——進行全面技術與經濟分析,並特別聚焦於「頻寬瓶頸」與「物理AI」此二AI運算之關鍵議題。本第六次修正版整合CES 2026最新發表資訊、物理AI突破(Alpamayo VLA模型)、TPU v7正式量產數據,並恢復原第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而且,即使金流尚未完成,錢還沒有交付 ,甚至金額也未確定,犯罪仍已成立了。 請參《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再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刑事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屬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而期約則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屆期交付之階段;又『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其犯罪即已成立,並不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金額、數量或內容須完全確定為必要。」 還有,小草說檢察官沒寫清楚收錢時間跟地點就不成立貪污?林智群律師也說過,這是錯誤觀念。 實務上給賄款時,通常是拿
好的專利說明書是把所有發明的技術方案與特徵都說明清楚,同業看了也能照做,但是效果就是比不上發明人。
好的專利說明書是把所有發明的技術方案與特徵都說明清楚,同業看了也能照做,但是效果就是比不上發明人。為什麼?因為發明人真正的技術竅門(例如使用同樣機台、材料、光罩等,但台積電就是能夠得到高良率產出的關鍵),是絕對不會拿去申請專利而公開的,那叫做營業秘密。 因為你要防著那些根本不怕被告專利侵權就是要抄襲的同業,對,我就是在說位於口國的晶圓代工同業們,他們連營業秘密都想方設法在偷了,你自己傻到公開的專利技術說明書,會不抄嗎? ---(今日有空,多寫一些) 專利雖然是個國家創造出來的制度,要原本以營業秘密(獨門秘方)保護的技術方案,因為申請專利而向全世界公開,且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它是個具備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的技術方案,就能得到獨佔該國市場一段期間(例如發明專利的申請後20年)的製造/銷售/進口使用該技術方案的產品的權利(所謂專利),但是可沒有人會要你傻傻的全部都說出來,都不要用營業秘密來保護你的技術。 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當然裡面寫的技術特徵不要太特定,比較廣泛,專利的保護範圍會比較大,抓到他人侵權的機率也當然增加了,但是牽涉的先前技術也會比較多,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而且,即使王鴻薇不知情/未授意,王凱維如此的犯行,仍然會成罪喔!最後,王鴻薇如果知情或授意,那就是共同正犯了,他們就中大獎了! --- 壹. 張凱維身為王鴻薇立委公費助理為公務員的法理基礎: * 依法令從事公務:立委公費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由國家編列預算支薪 * 執行公共事務:協助立委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協助立委執行職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職權 貳. 張凱維可能涉及的藉勢藉端索賄罪的深入分析: 一、法條依據與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一)主體:公務員 ✓ 張凱維為立委公費助理,具公務員身分(已確認) (二)客觀行為:藉勢或藉端 藉勢: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影響力 藉端:假借某種理由或事端 根據簡報內容顯示: * 承諾召開公聽會、記者會 * 溝通立法委員 *「將納入第12屆立法委員之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而且,即使金流尚未完成,錢還沒有交付 ,甚至金額也未確定,犯罪仍已成立了。 請參《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再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刑事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屬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而期約則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屆期交付之階段;又『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其犯罪即已成立,並不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金額、數量或內容須完全確定為必要。」 還有,小草說檢察官沒寫清楚收錢時間跟地點就不成立貪污?林智群律師也說過,這是錯誤觀念。 實務上給賄款時,通常是拿


不可思議,中國有用特殊切斷器來切割海底電纜的專利!
結論放前面:中國的拖曳式海底電纜切斷器,都是為了快速方便且確實的破壞海底電纜而設計,並沒有商業價值。 不可思議,中國有用特殊切斷器來切割海底電纜的專利!https://www.reddit.com/r/ChineseLaserCutters/comments/1h8na8c/chinas_patent_for_cutting_undersea_cables/?rdt=56673 而且電子海圖會記錄底下有什麼,船長把航向對準開過去,就能把海底電纜切斷了。 這裡可以下載中國「海底電纜切割器」專利全文: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CN102358407A/zh?oq=CN102358407A 這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PLAN)通信應用研究所申請的,沒繳年費所以專利失效了,我認為應該是PLAN誤將軍事機密申請了專利而將技術公開了。 設計的蠻精巧與精密的,可以適應水深2000公尺以上的深海切割電纜自動作業,導引段、切割段、握持段,結構簡單、操作方便又有效。 在維修海底電纜的時候,都是先把它拉起來,再加以整修的。如果已
建議賴清德政府以立法形式將共產主義與納粹法西斯主義並列,在公共場所禁止共產主義標誌與宣傳文字等
建議賴清德政府可以先效法曾被共產黨統治的波蘭、烏克蘭、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等波羅的海三國,分別採取各種方式清除共產主義的不良影響,並以立法形式將共產主義與納粹法西斯主義並列,在公共場所禁止共產主義標誌與宣傳文字等。歐洲議會也通過相應決議案。 而且,我更認為應該先將中國國民黨宣告為非法組織,即刻命令解散。 一個律師的筆記本:「如今,憲法法庭的運作即將發生障礙,人民罷免的基本權利要被凍結,憲政秩序已經瀕臨瓦解,而且國家財政就要發生重大困難。何況,海軍建設中的水下艦隊,眼看就要被國會多數黨直接擊沉。敵軍不發一槍一彈,就解決了渡海進攻的一大障礙。 一旦國家陷入非常狀態,就會面臨要不要動用非常手段的決斷。這是憲法層次的正當防衛。屆時,即使採用一些非常手段,也比讓國家變成北京的獵物要好得多。否則,臺灣將會遭受慘烈的大清洗,全社會上上下下,許多人或者是要去見陳澄波,或者要被送進再教育營。 這個決斷時刻遲早會到來,不會因為我們不喜歡就不發生。To do or not to do, that is the question....
賴清德總統應該拒絕公布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
【賴清德總統應該勇敢的填補這個重大明顯的憲法漏洞,拒絕公布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 引文出處:https://voicettank.org/20240529-3/ 我幾天前在《一位律師的筆記本》處(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RNeWbYPt)看到引文,就想慎重回應,但今天我才有空,因此為本文。 我非常贊同張嘉尹教授的建議,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具有「重大」(例如程序上未經審議或會議組織不合法,或實質上其施行有動搖憲政基礎之虞者,例如在實質上對於其他憲政機關僭越侵權)「明顯」(董保城教授上次已經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憲法法庭上展示過何謂明顯,就是把3M便利貼貼在自己額頭上,讓大家「一望即知,不待調查」,就是所謂的明顯)程序或實質瑕疵的法案,總統身為重要憲政機關之一,應該守護憲法,就應該拒絕公布該法律。 例如: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我認為國民黨與民眾黨所提的該法案,立法程序上與其實質內容上,都有重大明顯的瑕疵,全部違憲,而不像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的雖有程序瑕疵但尊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自治決定,僅有
緩刑宣告的前提是被告確實的悔悟而無再犯之虞
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除須具備該條第一、二款之前提要件外,尚須法院「審酌個案結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法院會認為所判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通常是因為被告認罪且有「悛悔實據」可證而無再犯之虞,譬如認罪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而得到原諒。 所謂「悛悔」指的是反省、悔悟;「實據」則是指實際的依據、根據。所以「悛悔實據」可以簡單理解成「悔改的證據」。 至於法院科刑的輕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明文,「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注意,「犯罪後之態度」,是科刑輕重標準中,唯一犯罪後被告可以補救,而且能夠產生減輕刑罰效果的規定。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也是被告應該盡量提供證據,來求取法院加以考量而能
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是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的標的。
公教人員退休金中「退撫給與」的部分,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幾乎相同,都是規定得開設專戶(即退撫基金為給付「公教退撫給與」而為公教人員開立之個人專戶),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被強制執行的標的了。 註1: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給付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而勞工退休金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也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