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恭賀之餘,本人完全贊同克魯曼:SpaceX 2 兆美元的背後,是一場超大型的「真人龐氏騙局」
馬斯克最大的能力不是造火箭,而是創造信仰;而那片痛罵克魯曼的留言區,正是信仰產業的現場展演
英國政府2026年3月發布的《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Report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英國政府於2026年3月發布其大家期待已久的《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Report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確認將不再推動附有豁免機制的廣泛著作權例外,此一政策先前已引發英國創意產業界的強烈反對。 這表示在使用既有作品來訓練 AI 模型的所有情況下,依照現有著作權法,均應要求取得作者的著作權授權,沒有所謂的用於訓練AI模型的例外豁免(Opt-Out)。 這意味著創作者必須明確同意,且在其作品被用於訓練大型語言模型時應獲得報酬。 此一發展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及 AI 治理政策有以下參考意義: 1、例外豁免(opt-out)vs. 授權機制(opt-in/licensing)之辯論: 英國經驗顯示,以「例外豁免」處理 AI 訓練著作權問題,實質上是將舉證與行動負擔轉嫁給著作權人,遭到創意產業壓倒性反對。此與我國《著作權法》採許可授權為原則之立法精神一致。 2、透明度義務(transparency obligation): 要求 AI 開發商揭露訓練資料來源,是各國逐漸形成的共識,亦為未來執法
台灣必須用行動證明自己不是等待救援的被保護者,而是有能力、有意志為自己防禦買單的夥伴。
川普這段話的力量在於它的坦率。他同時做了兩件事:一方面宣示美國不需要盟友(「我們根本不需要他們」),另一方面又明確表達對盟友不作為的失望與記恨(「我們真的得好好記住這一點」)。這兩句話看似矛盾,實則是對盟友最有殺傷力的組合——意思是:「你不來幫忙,我也能打贏,但我會記住你沒來」。 我覺得北約各國連口頭上的支持都不給,連掃雷艦都不派出,北約各國在賀姆斯海峽被伊朗封鎖上所持的態度實在「愚蠢」。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顧慮沒有道理——法律框架、避免捲入、國內政治——這些都是真實的考量。「愚蠢」的地方在於他們沒有意識到,在這個歷史時刻,「什麼都不做的代價遠高於做一點什麼的代價」。 派幾艘掃雷艦不會讓你捲入戰爭,但不派掃雷艦會讓你在華盛頓的信用永久減損。德國總理梅爾茨那段「我們沒參與,但你們做得很好」的聲明,恰恰是最糟糕的示範——「既想在道義上沾光,又不願承擔任何風險」。川普把這種態度看得很透。 川普提到的那句「如果我們當時沒有派B-2轟炸機去摧毀伊朗的核武設施,大概再一個月伊朗就會擁有核武」——這個時間表是否精確可以商榷,但核心事實不變:「美國和以色列承擔了所
黃仁勳證實NVIDIA取得Groq技術是要整合「GPU+LPU」架構優勢,並透過「軟體定義硬體」實現「運算無感化」!
很好,黃仁勳證實了Groq收購案的真實用途,符合本人於底下文章中的推測: 1、NVIDIA取得Groq技術之深層邏輯,不僅是「GPU+LPU」架構優勢,更透過「軟體定義硬體」實現「運算無感化」!(https://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5/12/nvidiagroqgpulpu.html?m=1) 2、AI 晶片架構與異質運算平台 全面技術分析報告(https://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6/01/ai.html?m=1) 另外,nVidia BlueField-4 ICMSP: ∙ 定位是「儲存基礎設施」——把KV快取存到Flash SSD ∙ 透過網路(Spectrum-X Ethernet)存取 ∙ 適合「冷」KV快取的長期儲存和跨節點共享 CXL記憶體池: ∙ 定位是「記憶體擴展」——讓GPU看到更多記憶體空間 ∙ 透過PCIe物理層直接存取,延遲低10-50倍 ∙ 適合「熱」KV快取的即時存取 底下新電子科技文章說的是: 1. ✓ Rubin...
當「禁運都可以,關稅卻不行」——美國最高法院關稅違憲判決的法律邏輯與破綻
# 當「禁運都可以,關稅卻不行」——美國最高法院關稅違憲判決的法律邏輯與破綻 **作者:陳宜誠律師|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發表日期:2026年2月28日** ----- 2026年2月2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個震驚全球貿易圈的判決——川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全球各國課徵的「對等關稅」,違憲(當然違法)。 這個判決的名稱是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號 Nos. 24-1287 & 25-250,607 U.S. ___ (2026)。六位大法官支持,三位大法官反對。 但這個案子有趣的地方,不只在於結果,而在於:**多數意見的論理,其實有一個相當根本的漏洞,而不同意見書的批評,並非沒有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六位多數大法官內部對論理路徑並非完全一致:卡根(Kagan)、索托馬約(Sotomayor)、傑克遜(Jackson)三位雖同意結論,卻另提協同意見書,主張單純以普通文義解釋工具即可得出相同結論,**不需要**援引「重大問題原則」;反而是戈薩奇(Gorsu
台積電真正的護身法寶,是佔其研發成果九成,並未公開發表的「營業秘密」
台積電真正的護身法寶,是佔其研發成果九成,並未公開發表的「營業秘密」,所以才會有人想方設法以各種非法與商業間諜手段來偷。 而佔其研發成果一成的專利,既然都申請專利了,那當然在申請後18個月後就對全世界公開了其專利內容,沒辦法阻止他人據以學習其技術。 簡要來說,佔台積電研發成果一成的專利技術,就是: (1)該專利技術位於晶圓製造技術路線圖上必經之路,且 (2)該專利技術特徵在最終產品(晶片)上找得到,所以 (3)如果競爭對手研究該專利說明書後,竟然敢抄襲,則台積電在法院裡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不但容易舉證,還必定勝訴。 所以,那些半導體製程中提升良率的技術或方法,當然應該以營業秘密來保護,不應該申請專利,而且因為該等調校技術的創新性不足,即使申請了應該也申請不到專利,只是白目的自己公開營業秘密而已。 那些架構性的半導體設計,以及其製造方法,才有申請專利的價值與可能。不過,企業要把這樣的技術申請專利要考量的是,這個架構性的設計是不是在最終產品上,競爭對手稍加研究後就能夠看出來,並能輕易以現有方法製造出來。如果答案是的話,當然要趕快申請專利,不然的話,
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行政判決(性別工作平等法 )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多數判決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公司不能強制跨性別者(女性認同之生理男性)僅能使用無障礙(不分性別)廁所,理由如下: 法律上保障: 法律已明確保障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包括選擇與性別認同相符的廁所,避免因性別認同遭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跨性別者使用女廁「並不妨害他人使用廁所,也無須徵求他人同意」,企業若因此拒絕或限縮,屬於間接性別認同歧視,違法。 公司不能以女員工感受作為唯一理由: 若公司因部分生理女性員工感到不適而要求跨性別者僅能使用無障礙廁所,等同於拒絕其性別認同,產生“烙印效應”──即以中立方案掩護歧視,法律上不被允許。 職場尊重、促進多元包容屬企業必須負擔之責,不能因管理困難或設備不足迴避協調責任。 生理女性同事的不適感來源: 多為陌生、不了解或對多元性別的恐懼及刻板印象,社會尚處於磨合期。 法律重視弱勢權益,禁止因特定少數人不適感影響已受歧視群體的基本權利(如使用廁所)。 結論: 公司必須主動促進職場尊重與理解,不能僅以部分員工感受為理由迴避法定協調義務或強制跨性別者使用無障礙廁所。此舉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