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戲“玩法”確實不容易申請專利。
utility patent台灣稱為發明專利,是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之技術內涵的實用解決方案,而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是指能產生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之視覺效果的形狀、花紋、顏色或其組合,包括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等。 (註:我覺得網紅還是不要談論他根本不懂的事情,會比較好。) --- Juling Yuan:「因為抄襲遊戲引來的專利訴訟並不少喔(包括任天堂,也才告完白貓沒幾年),不過游戲“玩法”確實不容易申請專利。」 米國律師廢話多:「Juling Yuan 謝謝提醒. 之前的寫法看起來講太廣/武斷了. 感謝您指出來。 剛查了一下...是這個對吧? 還蠻有趣的: https://gnn.gamer.com.tw/detail.php?sn=159314 任天堂主張《白貓 Project》侵害的專利是哪些?五大專利內容曝光 GNN.GAMER.COM.TW」 Juling Yuan:「米國律師廢話多 是這個案子沒錯。而且這
技術的保護:開源與智財
協助研發人員了解,如何 保護電腦軟硬體技術 善用開源軟硬體與社群 避免抄襲與仿冒的風險 降低專利侵權的風險 認識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取得專利的保護 http://www.slideshare.net/VincentChen1231/20140816-62210479 技術的保護-開源與智財_20140816 開源與智財 陳宜誠律師 Vincent Chen, Attorney-at-Law 於 享實做樂 2014.8.14 SLIDESHARE.NET #專利 #著作權 #商標 #技術的保護 #開源
台商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
前幾天聽聞台商在電動車上的一些研發成果,我覺得台商還是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以及海內外的專利/商標佈局,還有要注意在產品研發時與上市前就做好研究,先做好專利/商標的檢索,對於即將量產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地或消費地之專利,請專利律師做出無侵害分析報告,或進行迴避設計,以確認不要侵害他人的智財權,才能避免因為侵害他人智財權,而導致其產品被扣押而血本無歸,需要賠償買主的相關損失,還要支付鉅額國內外訴訟開支,更要滿足專利權人索賠要求等,因而導致的種種巨大時程與金錢上之損失。 我更認為平時台商不但要注意參與制定國內外標準與其最新狀況,至少也要製作出能符合國內外標準的產品,以節省研發時程、製造成本,與增加共通性與銷售可能性。是不是? 而被納入國際標準裡的專利,如果為實施該標準之所必要(也就是說,廠商無從進行迴避設計,而沒有迴避該專利技術的可能),稱為「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台商在研讀該等標準規範設計產品時,就應及早與該等專利權人開始進行授權協商談判,得到授權後才能開始對外接單生產
人類沙文主義!?
權利這個詞,一般來說是指法律保障的利益,而法律則常是指人類社會中較具有強制性的規範(相對於道德)。 法律畢竟是人類、現代智人homo sapiens這種物種,運用在其自身群體生活的制度,其他任何物種無論其智力多高,群體生活習性多強,終究在邏輯上是根本不適用法律規範的。也就是說,包含人類以外的所有靈長類在內的所有動物根本沒有所謂權利可言,或起碼不可能享有(人類的)權利。套句行話的話,就是其他動物通通不是「權利主體」。(更有甚者,人類無庸置疑地是目前地球上的優勢物種,其他所有動植物還是權利行使的對象、客體。) 某些動物確實具有些特質,特別容易引起人類的同理心,或(不嚴謹的說):人道(humanitarianism),比如:會模仿人說話的八哥或鸚鵡、(仍然是以人類標準)智力較高的靈長類、鯨豚類,或馴化(domesticated)很久的貓狗等寵物。基於人道,他們似乎也會有類似權利的地位,最近有則新聞Monkey Selfie就是個例子。 個人解讀很簡單,一隻短尾猿即便有巧思、創見而拍下了照片,還是無法以著作權保護
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
本文的圖文版在這裡: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5/08/blog-post_27.html 做為一個藝術創作,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霍夫曼沒有或沒法把其漂浮水面之巨大黃色小鴨創作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並不表示他人就可以任意瓢竊此一創意,推出自己的山寨版黃色小鴨,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大家必須有此正確認知,我國才能叫做尊重智慧財產權。 圖1. 黃色小鴨在日本大阪(圖片來源:www.florentijnhofman.nl)圖2. 黃色小鴨在高雄 (圖片來源:www.florentijnhofman.nl)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大型充氣黃色小鴨(Rubber Duck)藝術品(台灣稱其為「黃色小鴨」;大陸稱為「大黃鴨」;香港稱為「巨鴨」或者「橡皮鴨」),巡迴造訪世界各地港口,喚起大家對於童年在浴池裡與黃色小鴨共浴之歡樂記憶之後,造成群眾觀賞風潮,因此各種「山寨版」黃色小鴨事件也層出不窮,在台灣也鬧出著作權爭議,霍夫曼指責基隆市主辦單位未經允許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