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是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的標的。
公教人員退休金中「退撫給與」的部分,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幾乎相同,都是規定得開設專戶(即退撫基金為給付「公教退撫給與」而為公教人員開立之個人專戶),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被強制執行的標的了。 註1: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給付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而勞工退休金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也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