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是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的標的。公教人員退休金中「退撫給與」的部分,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