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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BT上傳或下載,都是在散布版權重製物,除非獲得授權,那就是違法的。

1,透過雲端儲存空間(網路資料夾)分享的方法,就是將要分享的檔案上傳雲端,然後將其儲存地址發佈於網路論壇或佈告欄,或以訊息告知他人,他人就能透過該地址自行至雲端儲存空間去下載檔案。如果該檔案是有著作權(版權)的影片、音樂或軟體,而下載的人並未獲得合法使用授權時,應該合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而侵害該著作權或製版權;又如果該影片、音樂或軟體檔案是外國的著作權重製物,則下載該外國著作權(版權)檔案的行為,應該合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而侵害該外國著作權或製版權。


但只要下載者並未公開播放或營利使用,因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明文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就是自己在家裡偷偷欣賞下載的檔案,若並沒有再加以散佈給他人觀賞,依法就並不算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


2,而透過BT軟體分享影音或軟體檔案的運作原理是,上傳者將想要分享的檔案,製作一個BT種子(指向該檔案的指標)並放到網路論壇或佈告欄上供人搜尋與下載使用(所以網路論壇或佈告欄的系統管理者,能夠知道是誰上傳或下載該BT種子。而下載BT種子者,若還沒有透過BT軟體開始進行下載,嚴格來說,就還沒有侵害該檔案擁有者的著作權或製版權。但是,等到那些下載BT種子的人,透過BT軟體使用該BT種子,就能分段下載該檔案,各位要注意的是BT軟體會同時將已經下載的分段,自動上傳給其他同時在下載該檔案的其他BT軟體使用者,所以只要有越多人在同時下載該檔案,那就有越多人在上傳其已經下載的分段,而該檔案的所有下載者就都能越快的下載完該檔案。


3,因此,請注意使用BT軟體下載某檔案者,同時也在協助其「散布」該檔案,所以即使下載者並未公開播放或營利使用,也不管所下載者是否是外國著作權重製物,只要知道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使用BT軟體下載者還是明顯的違反了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六款前段的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因為該透過BT軟體下載的著作權重製物,如上所述,就並非「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而是因為BT軟體的運作原理,會同時對其進行「散布」行為,那就會侵害該檔案擁有者的著作權或製版權。

4,所以,「沒有取得授權(同意)就散布著作權重製物」的這件事情是明顯違反著作權法的,以前抓不到行為人,是因為這些雲端空間或論壇網站都設在外國,或是分散在上傳者與下載者之間,檢警沒法取得上傳者或下載者的IP地址,所以才辦不下去的,不是不辦。


5,現在是「林義傑的公司自行製作BT種子上傳版權影片」,所以並不用透過網路供應商的協助,林義傑公司就能透過BT軟體自行查到下載者的IP,然後據以提告。(我猜測林義傑公司應該是透過不斷重新下載原先自己上傳的版權影片的方法,查知同時下載者的IP地址的。)

6,劉哲宇:「你自己要給人家看免費的!」, 李方尹:「取得授權上傳影片,放BT種子讓人下載,等於同意他人分享轉載,倘若如此,下載之人理應無侵權之問題。」

劉哲宇與李方尹說的都很對,這是陷害。因此,這些網友使用BT去下載林義傑等犯嫌「取得影片的授權並自行上傳」,即「顯然同意網友下載分享」版權影片的行為,其實網友們就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耶,而且林義傑等犯嫌在向地檢署遞狀起訴時,就明知被告等根本沒有犯罪,所以比起檢方起訴的包攬訴訟罪*1與違反律師法*2,林義傑等犯嫌的行為更符合誣告罪*3的構成要件耶!法院審理後,公訴檢察官很可能會增加起訴法條,法官也有可能變更起訴法條的。


*1 刑法第 157 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律師法第 127 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因為律師法的規定較嚴格,法條競合的結果,林義傑等人包攬訴訟與違反律師法的行為,會是適用律師法的規定來處罰的。)

*3 刑法第 169 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結,


1、用BT上傳或下載,都是在散布版權影片或軟體,除非獲得授權(同意),那就是違法的,請不要做。

2、林義傑公司取得版權影片的授權成為代理人,又自行上傳版權影片同意他人分享,再據以提告下載該版權影片的網友,以取得大量和解金,涉及刑法的誣告罪或檢察官起訴的包攬訴訟罪與違反律師法,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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